一、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
须有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法律行为,可以是买卖、借款等合同,也可以是赠与、免除等单方、无偿合同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以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及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即债务人明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处分财产或权利,即可推其具有恶意。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哪些限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限制如下:
1、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进行,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进行。
撤销权的行使,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解决。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受到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上述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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