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设立隐名合伙的必要性分析
尽管我国现行立法不承认“隐名合伙”的存在,并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取代它,这种模式并不能解决国内企业在融资和投资方面遇到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改善隐名合伙的“边缘化”现象,关注这种模式。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中小企业占中国企业的绝大多数。它们解决了大部分就业机会,创造了相当一部分的产值。对于这些中小企业来说,融资困难是其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最理想的方式是吸引新资本入股,分享利益和风险。统一法制,解决司法不公问题
在实践中,许多中小企业由于财务困难,往往以高于法定利率数倍的保证股息或利息吸引私人贷款,而且这种高利贷和无风险担保股息不符合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解决合伙人投资多个合伙企业的问题
中国法律并不禁止合伙人同时参与多个合伙企业。这一现象在实践中也存在,但这种运作模式包含许多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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