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合理的方式行使知情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业主在诉讼中以不合理方式请求行使知情权的,不予支持。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律师补充:
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业主或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形式。业主委员会应全面、合理公开其掌握的小区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等相关事项的资料和情况。业主委员会在小区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业委会成员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因此,作为业主委员会,其本身也要加强自身建设,规范业委会成员的履职行为并加强自我约束,同时自觉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如果业主委员会拒绝公布相关材料,业主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如果物业公司不公布相关材料,业主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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