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幸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时间:2023-04-12 17:01:04 2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射幸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射幸合同对应的概念是实定合同,两者区别在于权利义务是否确定。

附条件的合同是实定合同的一种,即如果条件成就,那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确定的。

射幸合同以保险合同为例,与附条件合同相比,相同点在于其是否会发生合同约定的效果是不确定的,要看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不同点在于,如果是附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而在保险合同中,其法律效果,即保险人要赔多少钱是不确定的,要看损失的大小。

二、什么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

三、射幸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一)射幸合同利益的实现具有或然性

只要一方付出一定的代价,就会得到一次机会或者一线希望。

(二)射幸合同成立即生效

不同于各种附加条件的合同,射幸合同立即生效。对于未出现或灭失的交易标的物,射幸合同的当事人不得提出反悔或撤销合同的要求。

(三)射幸合同双方的风险不平衡

射幸合同的风险可表现为,交易人对所受损失的追夺不享有请求救济的权利,例如,所获财物因权利瑕疵而被追夺,在正常的买卖中,买者可向卖者提起诉讼,要求其作出赔偿,而在射幸合同中买者面对追夺则无此权利。

(四)射幸合同需要严格的适法性和最大诚信性

由于射幸合同具有机会性、偶然性的特点,射幸合同当事人之间很容易达成相互违反公序良俗的协议,因此,任何承认射幸合同的国家都会对其进行比较严格的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说,射幸合同比其他合同更具有严格的适法性,必须严格依法订立和履行;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依侥幸心理做出背信弃义的不诚实行为,对当事人双方诚信程度的要求要远高于其他民事活动。

(五)射幸合同不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民事合同一般实行等值有偿原则。而且,射幸合同似乎违背了等价有偿原则。对一方当事人支付费用,射幸合同可能使污粉者获得巨大利益,也可能一无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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