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
射幸合同有哪些
射幸合同有什么
目前我国法律对射幸合同是没有明确进行立法的,而射幸合同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期货合同、金融期权合同等。
射幸合同的特点:
(一)射幸合同利益的实现具有或然性
射幸合同涉及的交易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所存在的只是获得该标的物的或然性,即取得该标的物的希望。罗马法学家把与射幸合同有关的买卖活动正确地称为“希望”。即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的代价所得到的只是一个机会或一个希望。如有奖销售活动,买受人花钱买到一件商品的同时也买回一个获奖的机会,是否中奖则有待于奖券的号码。
(二)射幸合同成立即生效
与附条件的各类合同不同,射幸合同成立即生效。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等则需要通过合同条件成就与否决定合同的效力。所以,射幸合同的当事人不得因交易标的物的未出现或者灭失而提出反悔或者撤销合同的要求。
(三)射幸合同双方的风险不平衡
与射幸合同有关的买卖活动,是一种卜测不定的买卖。它要求买者支付价款,即便任何期望均未出现,其买卖民是成立的。射幸合同的风险可能表现为交易人对遭受到的追夺不享有请求救济权,如,所获得物品因权利瑕疵而受到追夺,在正常的买卖中,买者在遭受追夺后可以向卖者提起诉讼,要求卖者给予赔偿,而在射幸合同中买者面对追夺则不享有该权利。
(四)射幸合同需要严格的适法性和最大诚信性
射幸合同具有机会性和偶然性的特征,射幸合同当事人之间容易作出有违公序良俗的相互协议,所以任何承认射幸合同的国家都对它进行较为严格的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讲,射幸合同比其它合同具有更为严格的适法性,必须严格依法订立和履行;同时为防止当事人依侥幸心理作出背信弃义的不诚实行为,对当事人双方诚信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其它民事活动。如保险合同,就要求当事人要最大诚信地恪守合同。这也是出于稳定社会秩序、取法公平的需要。
(五)射幸合同不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民事合同一般贯彻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射幸合同似乎与等价有偿原则相悖。射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支付代价可能去污粉获得巨大利益,也可能会一无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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