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限制被执行人高级消费以及相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第三条内容,当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情形下,如果已经被实施了限制消费的措施,那么他们将无法行使下列高级消费和非生活及工作所需的消费行为:
一、他们不能够选择乘坐航班为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的交通工具;
二、他们也同样无法在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各类场所进行高额消费;
三、他们不可以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他们不可以租赁高档的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作为日常办公之用;
五、他们也不能够购买非经营所必须的车辆;六、他们不能享受旅行、度假带来的愉悦;
七、他们也担负不起让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经济负担;
八、他们更无法承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他们无法坐享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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