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方责任保险强制额度范围内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不足的部分,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所占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如没有过错,则由机动车一方全力承担赔偿责任;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交通一定过错,则根据其过失程度承揽责任,适当减少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如机动车一方没有任何过错,则适当承担不超过全额10%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机动车驾驶过程中如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就算没有任何过错,也要对超过交强险强制赔偿限额的部分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连带责任。对于机动车一方无任何过错的,交强险的强制赔偿限额非常明确,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第四款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最高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最高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最高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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