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期间财产所有权如何认定
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所有权认定如下: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归当事人所有;
2.同居后共同购买的财产由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以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方所有;
4.同居后约定的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当事人所有;
6.继承人取得的财产归继承人所有,但买卖、互易、赌博取得的财产,应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共同生产和生活形成的债权是共同债权和债务,可确定份额的,按份额享有并承担,抚养共同子女形成的债务是共同债务,抚养各自子女和赡养形成的债务是义务人的个人债务。
二、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如何分割
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如下分割:可以依照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进行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可以法院起诉。一般情况下: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该所有人;可以分割的共有财产,按双方所占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如果是不适合分割的财产,可以归属于男女双方一方所有,并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对双方共或是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由双方视经营情况折款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三、同居财产分割必须要公证吗
同居财产分割不是必须要公证。法律并无强制规定财产分割协议需要经过公证程序才能生效。所以公证并不是财产协议的生效要件,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无论该书面协议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n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n(二)意思表示真实;\n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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