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由何人造成的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广义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类型。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具有复数性,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前提。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不能称为共同危险行为的。
(二)数人实施的行为均具有共同危险性质。
(三)损害后果非全体行为人所致,但无法判明孰为真正加害人。
(四)部分人(实际致害人)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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