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的既遂和未遂量刑的区别
时间:2023-04-12 18:30:25 2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绑架罪的既遂和未遂量刑的区别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何种情况成立绑架罪

1、绑架罪,是指利用第三人对人质的担忧,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包括索财或者其他目的,如政治目的),非法控制人质的行为。绑架罪侵犯的法益是人质的人身安全和自由。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在实施或者参加绑架犯罪的过程中,又故意杀害人质或者使人质重伤的,应对其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3、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将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抚养、扶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的,认定为绑架罪。

4、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动机以实力支配他人后,才产生勒索财物意图进而勒索财物的,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以暴力、胁迫手段对其进行实力控制,进而向其近亲属或有关人员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都成立绑架罪。

5、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限于绑架行为过失致人死亡,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例如,绑架人在看守被绑架人时,随手扔烟头导致火灾,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不属于绑架致人死亡,应以绑架罪与失火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6、杀害被绑架人(俗称撕票),属于结合犯,即绑架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结合为一个罪。其中的杀人,是指在绑架的机会中又独立于绑架之外的杀人,具体来说,包括(1)为制服人质而杀人;(2)勒索财物未果撕票;(3)杀人灭口。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也适用本规定,但应同时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对于绑架杀人中止的,应适用《刑法》第239条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的规定,同时适用刑法关于中止犯减免处罚的规定。行为人绑架他人后,故意实施伤害、强奸等行为的,则应数罪并罚。

7、行为人实施杀害行为后,临时起意以绑架为由向受害人的家属索要财物的,由于此时没有人被绑,不能认定为绑架罪,只能以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三、绑架罪从犯的认定标准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它包括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相对于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行为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但是在共同犯罪中较主犯所起的作用小。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某种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但却为共同犯罪的实行和完成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有些共犯人在逃,只抓获个别共犯人的案件,若共同犯罪事实难以全部查清,对于先行抓获的共犯人,一般不宜认定主犯或者从犯。因为,倘若认定主犯,则可能因抓获其他共犯人证明先前的认定存在错误;倘若认定从犯,则因不知其在共谋中的作用而显认定依据不足。故不予认定主从犯,有利于先行作出的生效判决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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