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娜儿和被告沙丽的妹妹是玛纳斯县一所中学的同学(均为化名)。后来,他们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了冲突。在石河子市某中专读书的被告沙丽得知此事后,为报复原告**娜儿,发泄对姐姐的愤怒,于2012年2月12日用家中电脑注册了一个QQ账号,并用原告**娜儿的名字在网上开设了一个QQ空间。她利用这一载体,先后在网上粘贴了13张原告的照片,但根据实际情况什么也没发生,以原告的名义写下诋毁原告的日志,并将诋毁原告的信息发给原告的同学和朋友。被告上述行为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不仅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和学习,而且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对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
利用虚拟空间诽谤他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经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名誉侵权纠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近日就利用虚拟网络空间恶意诽谤他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起诉你在网上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7000元。案件事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利用虚拟网络空间恶意诽谤他人的名誉侵权案件,近日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在网上公开向原告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7000元。原告**娜儿的妹妹和被告沙丽是玛纳斯县一所中学的学生(均为化名)。后来,他们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了冲突。在石河子市某中专读书的被告沙丽得知此事后,为报复原告**娜儿,发泄对姐姐的愤怒,于2012年2月12日用家中电脑注册了一个QQ账号,并用原告**娜儿的名字在网上开设了一个QQ空间。她利用这一载体,先后在网上粘贴了13张原告的照片,但根据实际情况什么也没发生,以原告的名义写下诋毁原告的日志,并将诋毁原告的信息发给原告的同学和朋友。被告上述行为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不仅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和学习,而且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对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为此,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此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为了保护自己的名誉权,原告**娜儿将被告知玛纳斯县法院,要求被告沙丽公开道歉,并支付5万元精神抚慰金。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学生,为了保护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减少社会负面影响,审判法官积极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和建议。通过耐心的思想说服和批评教育,被告人当庭认错,并在此基础上继续主持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法官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院长说,名誉权属于人格权范畴,是指公民、法人保护其应有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它包括保护自己的社会良好评价的权利,或改善和改变自己的不良评价的权利,以及保护自己的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和普及,网络名誉侵权的危害性不可避免地会加大影响。每个公民都无权肆意利用虚拟网络空间,不能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侮辱他人人格;不能恶意评论某些事实,散布他人隐私,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和名誉。否则,构成名誉侵权的,将承担法律后果。
相关法律知识: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客观评价自己、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的自尊和自爱提供了法律保护。名誉权主要表现为控制名誉利益的权利和维护名誉的权利。我们有权利用自己的良好声誉获取更多的利益,保护自己的声誉不受不正当的贬值,并在名誉权受到侵犯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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