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夫妻在婚前共同生活的时间持续很久,但仍不能将其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配偶一方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并不随着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自动转变成为夫妻共有财产。
在通常情况下,以下列财产类型被界定为夫妻中的某一方单独所有的个人财产:
首先是(1)一方在结婚前即拥有的任何财产;
其次是(2)一方向他人或机构所领取的基于人身伤害而获得的任何赔偿或补偿金;
接着是(3)遗嘱人或赠送者在遗嘱或赠与协议中明确指定仅属于某一方的任何财产;
进而包括(4)一方所专用于日常使用的任何生活物品;
最后还包括(5)除上述之外应当归属于某一方的任何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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