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宅基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据介绍,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本村集体所有土地。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办法》规定,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凡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占用农用地建造住宅。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建造住宅,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在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
2、村民该如何申请使用宅基地?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与审批,《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村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原住宅影响城乡规划,或因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重新分配宅基地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村成员,没有宅基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办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对于不同区域的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也做了规定:城市郊区及乡(镇、街道)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但是,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年龄未满20周岁的;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户口已迁出本村,不在当地居住的;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它用,又申请宅基地的;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又申请占用农用地的;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3、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办法》还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禁止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同时,对已经取得宅基地的,后因参军、考学、招工、经商等,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可以将其拥有的房屋连同宅基地,有偿转让或者出租给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但转让或者出租后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第二十三条:由于房屋依法转让、继承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变更,当事人应当自导致权利变更的行为或者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此外,《办法》还对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4、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办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针对不同的区域宅基地的面积限额也不同。城市郊区及乡(镇、街道)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参军考学户口迁移后宅基地可转让
《办法》还规定,已经取得宅基地的,后因参军、考学、招工、经商等,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可以将其拥有的房屋连同宅基地,有偿转让或者出租给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但转让或者出租后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为保护农民利益,《办法》还特别明确,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禁止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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