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材料
1、资料真实性声明
2、农药登记申请表(制剂)
3、产品概述
4、企业标准及编制说明书
5、安全数据单(MSDS)
6、与登记相关的证明材料,提供(1)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2)新农药有效成分命名依据;(3)国家标准中未规定的新剂型,申请人应提交剂型命名依据和鉴定报告;(4)原药来源情况说明。
7、产品化学、产品理化、产品质量报告及方法验证报告(二年常温贮报告)
8、毒理学试验报告及健康风险评估报告(或减免申请报告)
9、环境试验报告及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或减免申请报告)
10、药效批准证书、药效试验报告、抗性风险评估资料和效益综合评估报告(或减免申请报告)
11、残留试验报告、膳食风险评估报告(或减免申请报告)
12、标签或说明书样张
二、上海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时,其研制者、生产者或者向中国出售农药的外国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农药样品,并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农药登记要求,提供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料。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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