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接诊病人后,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如果耽误转诊造成患者伤害的,会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一、医院方误诊漏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误诊是临床上比较普遍的一种现象。这种误诊现象属于“广义误诊”的范畴,而“狭义误诊”可定义为因医方主观上的过失而导致的误诊。医方是否需要对误诊而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关键看医方对误诊有无过失。对于无过失误诊,医方无需对误诊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导致误诊的客观上非医方过失因素包括:
1、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断的。
2、尚处疾病早期、症状未能充分显示的。
3、由于体质特殊或个体差异而导致的病情异常或不典型。
4、紧急性因素。
5、地域性因素。
6、患方自身因素。
因上述因素而导致的误诊属于“无过失误诊”,医方无需对误诊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但同时存在医方主观上过失因素的,医方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误诊漏诊是由于医院方的责任导致,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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