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司法实务中对客户名单是否为商业秘密的认定规则有以下几种:
1、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应符合商业秘密构成的一般要件;
2、审查客户名单是否是特有的或者是否具有特殊性;
3、客户名单是否由权利人通过劳动、金钱等投入获得的;该要求包含两方面内容:首先是通过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等努力才获取到客户名单,其次是对客户名单采取保密措施努力,使得他人无法轻易正常获取。
4、客户名单中的客户是具备相对稳定交易关系的客户,一次性交易或者偶发性交易的客户很难被认定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企业在处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或者对侵权人提出刑事控告前,要梳理以下资料:
一是列举所有的客户名单;
二是根据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确定客户名单中哪些属于商业秘密;
三是调查离职职工使用的客户信息内容;最后将离职职工使用的客户信息与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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