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的混同,乃是指在法律关系上,原本各不相同的债权和债务,最终均归结于同一主体,从而使两者之间的相互关联彻底消除的一种法律现象。
而这种混同现象,正是导致债务关系解除的诸多原因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关于债的混同,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界定范畴。
广义的混同主要涵盖以下三种状况:第一,所有权与他物权均由同一主体所有;
第二,债权与债务均归属于同一主体;
第三,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均由同一主体承担。
然而,狭义的混同仅仅针对于债权与债务皆归属于同一主体这一情况。
我们日常所提及的混同概念,通常也仅针对狭义范畴内的混同问题进行讨论阐述。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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