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权利可以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1、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通过租赁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等都可以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一条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就下列权利分别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权利登记: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二)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三)根据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四)民用航空器抵押权。
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有哪些特征
1、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具有合成性。与一般财产权相比,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具有明显的合成性。包括民用航空器构架、发动机、螺旋桨、无线电设备和其他一切为了在民用航空器上使用的,无论安装于其上或者暂时拆离的物品。“航空器所有权的分割仅为量的分割,分割后的所有权与分割前的所有权性质相同,只是范围有所不同。”
2、以民用航空器为唯一客体。即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主体所指向的对象是民用航空器,具有单一性。
3、民用航空器经常处于非所有人的控制之下。民用航空器需要由具有航空执照的人员来进行空中航行活动。因此,当进行航行活动时,它常常处在航空人员的直接控制之下,而不是处于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之下。
4、权利主体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这主要表现在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使民用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确保航空器具有适航性,以保证机上人员和地面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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