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被害人受重伤,未及时抢救可能导致死亡。为了逃避罪责,希望或让被害人死亡,因此逃跑,导致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2、肇事者知道被害人挂在车辆上,继续行驶很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为了逃避罪责,驾车拖着被害人逃跑,导致被害人死亡;
3、肇事者明知被害人未经急救很可能死亡,并将其转移到不易被发现的地方隐藏或遗弃,导致被害人因未及时抢救而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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