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单据。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也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
同时,仓单既是收到货物的证明,又是凭以提货的根据。仓单不可以通过背书流通转让,只有通过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将仓单转让给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员应当给付仓单。
出具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间;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仓单的性质
1、仓单为有价证券
仓单表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交付请求权,故为有价证券。
2、仓单为要式证券
3、仓单为物权证券
仓单上所载仓储物的移转,必须自移转仓单始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故仓单为物权证券。
4、仓单为文义证券
所谓文义证券是指证券上权利义务的范围以证券的文字记载为准。仓单的记载事项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须依仓单上的记载主张权利义务,故仓单为文义证券,不要因证券。
5、仓单为自付证券
仓单是由保管人自己填发的,又由自己负担给付义务,故仓单为自付证券。
仓单证明存货人已经交付了仓储物和保管人已经收到了仓储物的事实,它作为物品证券,在保管期限届满时,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凭仓单提取仓储物,也可以背书的形式转让仓单所代表的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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