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刑事拘留的法律规定是对正在预备犯罪或者实行犯、被害人指控、发现有犯罪证据、企图逃跑的、有毁灭证据、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拘留,执行程序是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
一、执行刑事拘留的法律规定
执行刑事拘留的法律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的执行程序
刑事拘留的执行程序是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拘留下列有特殊身份的人员时,需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三、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制度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1.刑诉法自身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有些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细化规定。另外其它相关规定与刑诉法规定也有不一致的地方。这种法律、法规在立法上的矛盾导致了实践中侦查人员的错误执法。
2.侦查人员以及传统侦查模式的因素
3.司法机关受党政机关干预较多。
《拘留证》
《呈请拘留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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