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1999年1月1日起,郑州铁路局所属在豫单位(含集体单位)职工的失业保险工作纳入省级统筹管理,铁道部所属其他在豫单位职工的失业保险仍由当地劳动部门负责管理。
2、郑州铁路局成立失业保险专职机构(简称铁路代办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铁路分局及局直单位配备失业保险专兼职工作人员,所需经费暂由郑州铁路局按照有关渠道和规定解决。
3、郑州铁路局及其铁路代办机构受省劳动厅委托,具体代办河南铁路行业失业保险业务,承担铁路行业失业人员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代办铁路行业各单位职工的失业保险登记、调查、统计和失业保险费征缴;
(2)按照规定存储、管理、上解失业保险基金;
(3)按照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和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4)根据委托代发失业人员的失业证件,负责失业人员管理和再就业服务;
(5)按照规定拨付应承担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6)省劳动厅委托的其他职责。
4、省劳动部门负责河南铁路行业失业保险政策的规划制订与组织实施、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确认与异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及基金的审批使用与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和失业人员的管理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参见:关于铁道部郑州铁路局所属在豫单位职工失业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业[1999]44号)
发布日期:1999年10月19日
执行日期:1999年10月19日
全文60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