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当公司债务超过其全部资产时,以公司资产为限。
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个出资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在一人公司系由股东独自一人行使。本文为您介绍相关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的法律常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那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特征?
1.股东为一人。一人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只有一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是一人公司与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之处,通常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公司的此一特征也体现其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后者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本质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此系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区别。
3.组织机构的简化。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个出资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在一人公司系由股东独自一人行使。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法律未规定其必须设立。
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对其有如下特别规定: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依法律规定需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国有独资公司的按其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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