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医保报销多久到账
时间:2023-06-04 22:04:01 1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城市居民医保报销多久到账

就医报销一般是30个工作日内到账的。详细情况请咨询所属地社保局。报销时需携带以下资料:(一)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二)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三)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四)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五)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六)定点药店: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七)如果是代人办理则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城镇居民医保怎么交

办理方法具体包括了4个事项,而且还需要申办人提供资料齐全的,予以即时办理;对资料不齐全的,暂不受理,并告知申办人应补足何种资料。具体如下:

(一)申办参保(增员)须知

1、提供资料(以下资料需附原件及其A4纸复印件):

(1)未满18周岁的人员:《户口簿》(户口簿内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未领身份证的可不提供)。

(2)18周岁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人员:《户口簿》(户口薄内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身份证》、所在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

(3)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户口簿》(户口簿内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身份证》(复退军人需提供退伍或转业证件)。

(4)低保对象:《户口簿》、《身份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办理流程:

社保局关系股办理;业务办理完毕,经办人员打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员校对表》当场交给申办人,申办人如发现有错漏的,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到经办部门纠正,逾期不办的视作无误处理。

业务受理时间为每月1—24日,当月申报的业务次月起生效,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社保年度,一次性缴足一个社保年度内的医疗保险费,每年的6月1日至30日应一次性缴纳下一社保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二)申办停保(减员)须知

1、提供资料(以下资料需要原件及其A4纸复印件):

(1)就业:凭用人单位证明及签订劳动合同书。

(2)出境: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身份证》。

(3)死亡:凭《死亡证书》或当地派出所的有效证明及《身份证》。

2、办理流程:

经办部门: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或劳动保障所办理。

填写表格:《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减)申请表》一式二份。

业务办理完毕,经办人员打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减员校对表》当场交给申办人,申办人如发现有错漏的,请在五个工作日内到经办部门纠正,逾期不办的视作无误处理。当月25日前申报的业务,次月起生效,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三)申办信息变更须知

1、提供资料(以下资料需附原件及其A4纸复印件):

(1)户主姓名或身份证更改:凭《户口薄》、《身份证》。

(2)参保人员姓名或身份证更改:凭《身份证》。

(3)户籍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更改:凭《户口薄》或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4)缴费标准变更:18周岁以上的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凭就读学校出具证明。

2、办理流程:

经办部门: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或劳动保障所办理。

填写表格:《城镇居民参保信息更正核对表》一式二份。

业务办理完毕,经办人员打印《城镇居民参保信息更正核对表》当场交给申办人,如有错漏,请在五个工作日内到经办部门纠正,逾期不办的视作无误处理。

(四)申办参保信息打印、咨询、查询须知

1、打印:凭户主《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或劳动保障所办理,每年的7月份打印上一年度的参保资料。

2、咨询、查询:凭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或劳动保障所办理。

三、城市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

(一)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二)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例如,一名儿童生病,如果在三级医院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6万元,可以报销32725元[(60000元-500元)×55%];如果在一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5000元,可以报销3250元(5000元×65%)。

(三)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四)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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