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投标治理办法23号令什么时间下发建设工程招标
时间:2023-06-07 21:13:07 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招标投标这种运行方式必须以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前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zhaobiao)投标的审计监视,规范水利招标(zhaobiao)投标行为,进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ZF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水利审计部分(以下简称审计部分)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审计监视。

上级水利审计部分对下级单位的招标投标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治理规定》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审计监视。

第四条审计部分根据工作需要,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视,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有关招标投标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二章审计职责

第五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分具有以下职责:

(一)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职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视;

(二)对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视;

(三)对属于审计监视对象的投标人及有关职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视;

(四)对与招标投标项目有关的投资治理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视;

(五)协同行政监视部分、行政监察部分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游记为。

第三章审计权限

第六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分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参加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通知同级审计部分参加。

(二)有权要求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提供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审计部分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对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制止;

(四)有权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调查了解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

(五)监视检查招标投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审计部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视:

(一)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治理规定,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二)招标项目资金计划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三)招标文件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

(四)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取费是否符合规定;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所签合同是否真实、正当;

(六)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八条审计部分会同行政监视部分、行政监察部分对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视:

(一)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招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招标条件,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招标代理合同是否真实、正当;

(三)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是否正当;

(四)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产生及职员组成、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五)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规避招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进行审计监视;

(六)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或借用资质承接工程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计监视。

第九条审计部分和审计职员对招标投标工作中涉及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条招标人编制的年度招标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应当报送同级审计部分备案。

第十一条审计部分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招标人年度招标计划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投标项目审计计划,经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审计部分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投递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以及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部分,应当配合审计部分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审计职员通过审查招标投标文件、合同、会计资料,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审计,并取得证实材料。

第十四条审计组对招标投标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的审计部分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旬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部分。

第十五条审计部分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分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分;有关主管部分对审计部分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应及时进行研究,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分。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审计部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分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分。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分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分。

第十八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有关职员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审计职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分、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招标分为自行招标和代理招标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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