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再审是否需要重新组成合议庭?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审查后发回原人民法院再审的,原人民法院应当组成新的合议庭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奇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
再审案件,原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原是第二审的,或者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的,依照第二审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二审发回重审(一)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再发回重审。(二)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尚未审判或者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三)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不参加诉讼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三)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事实错误或者不清楚的,查明事实后应当改判。但是,原审人民法院在方便查明事实、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四)原审判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不适合在再审程序中直接进行实质性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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