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代理辩护的具体情况有哪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情形有四种: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二、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有以下权利: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三、辩护律师是否需要回避
辩护律师在存在回避的情形之下是需要回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n(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n(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n(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n(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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