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4、投资资金满足设置需要;
5、医疗机构选址合理;
6、医疗废弃物处理方案合理;
7、申请设置个体医疗美容诊所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申请人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连续从事同一专业诊疗工作五年以上;
8、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申请材料(办理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申请设置医院的须提交市卫生行政部门出具是否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证明;
3、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单位内设医务室的仅须提交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4、申请人的资质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不在职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负责人的个人资料(个体诊所法定代表人及业务负责人应为同一人):含身份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医疗机构聘用证明;设置医疗美容诊所、医疗美容门诊部的,还应提交负责人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
6、拟设置医疗机构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材料(先提交租赁意向书及房产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明、规划许可证等,待初审合格后补交正式租赁合同。属于改变使用性质的场所还应提交土地、规划部门同意的书面证明);
7、医疗机构地理位置图(要求电脑制图,标注方向、所在主要街道和25米范围内的主要标志性建筑);
8、建筑设计平面图(要求电脑制图,标注朝向、尺寸等);
9、资信证明〔诊所可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医院提供资产评估或验资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10、承诺书:
①声明填写的表格和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②声明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诊疗规程开展诊疗活动;
11、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12、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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