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明确规定,若丧偶媳妇在已故公公婆婆生前尽到了主要赡养责任与义务的,便可享有作为法定继承者的优先排序权,并有权参与到遗产的分配过程中来。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此项条款的具体解释性说明已经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得到了肯定和确认,即只要某人对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起居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支持或者在劳动力方面给予了实质性的帮助扶持,均可视作该人尽到了主要的赡养责任或扶养义务。
从普遍大众能够理解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需要包含的内容除了经济上的供养,例如向年迈的长辈支付生活所需的各项开支,还要涵盖生活上的细致关怀,如承担公公婆婆平日生活中的主要劳务,比如负责做饭、护理等等;
而对于那些出现身体疾病的公公婆婆,更需要能够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这些都是在承担赡养责任过程中所必须经历的实际付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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