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法中扮演什么角色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一般而言,他们负起公司例行公务的种种责任,也拥有来自董事会或主要股东所授予之特定的执行权力。有部份企业为强化他们的职权等,会另外授予他们执行董事的职衔。而如果他们本身就是合伙人或股东,执行董事也是他们另一个重要的职称。虽然他们要负起例行公务的责任,然而主要职司实是行政管理或重大公司政策的执行等。
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
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以下事项:
1.聘任和解聘的问题。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
2.加班费问题。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
3.保密条款;
4.竞业限制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什么行为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2.擅自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3.为了自身利益,擅自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
4.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n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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