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被剥夺探视孩子的权利:
1.探望一方对子女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2.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
3.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健康。
4.探望一方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
探望孩子没有时间限制,具体的探望时间、探望方式等由孩子父母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法律不做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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