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莆田药品广告审批时限
《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修订)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1号)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
二、莆田药品广告审批材料
1.《广告审查表》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免提交纸质材料);
3.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4.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批准的说明书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6.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文件;
7.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资格证明文件;
8.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内容的,应当提交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9.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时还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
三、莆田药品广告审批法律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2:30-5:0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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