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指导价:
(1)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执行政府指导价: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犯罪嫌疑人案件的被告人、自诉人和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在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如果委托人在得知政府指导价后仍需实施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施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社会救助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申请赡养费、赡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金;
(四)申请劳动报酬等,禁止在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群体诉讼中收取风险代理费案例。律师事务所实施风险代理收费,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或者比例。
4。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金额的30%。除政府指导价外,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3。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费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1)工作时间消耗;
(2)法律事务难度;
(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律师的社会声誉和工作水平。三是律师服务收费方式:
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律师服务收费方式可以是计件、标的金额比例和时间。
1。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2。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3。工时费适用于所有法律事务。
律师对他们提供的服务收费,主要是政府定价和市场监管相结合。同时,也会受到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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