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区别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得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2.权利不同。抵押权人对抵押权有处分权,抵押人有孳息收取权;
3.义务不同。抵押人的行为可能使抵押财产毁损或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支配权。抵押权具有物权特征,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在债权得不到实现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变价和抵押物的孳息优先于后手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受偿。
抵押权人遵守抵押合同的义务。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应严守抵押合同的规定,不得损害抵押人的合法利益。
三、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异同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异同如下: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联系有以下几点:
1.都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都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都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其实,抵押权和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所交叉。至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要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来区别。除此之外,留置的动产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成立和保持要件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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