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持有爆炸物品罪司法解释
非法持有爆炸物品罪司法解释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对这类犯罪定义既不明确要求积极的作为,也未明确规定消极的不作为,只要求控制某种国家法律禁止“持有”的管制物品即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3.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其动机则可能多种多样,有了营利,有的为了实施其他犯罪。
三、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定刑标准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定刑标准: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n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n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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