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抚育费用的承担事宜,通常是依照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所在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准来做出具体的决定。
若当事人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抚育费用便可按照其每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进行支付。
然而,当涉及到两个子女的抚育问题时,其所占的比例可以适度上调,但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
倘若当事人并无固定的收入来源,那么抚育费用的金额则可以参考当年的总收入或是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并参照上述比例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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