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缔结之后,至五年后的二十五岁之际仍然未能孕育家庭的新生命。
在此情况下,无法按照民法典的相应规定合法地领养新生儿作为子女。
该法典明确指出,若欲成为合法的收养人,应该满足以下全部五个基本条件:
首先,既不得拥有任何亲生的或仅有的一名子女;
其次,必须具备抚养、教育及保护被领养儿童的结结实实的能力与资格;
再者,不得存在任何会对被领养儿童身体健康构成威胁的严重疾病,尤其是那些医学界普遍认为不适合进行亲子收养行为的疾病;
此外,自身的人生经历中不得存在任何可能阻碍被领养儿童茁壮成长的法律犯罪记录;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年龄需满三十周岁,符合法定成年的年纪。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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