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恶意透支的金额达到或超过一万元时,便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进行立案追查。此处所提及的“恶意透支”,乃是指持有信用卡的人士出于非法占有的动机,超出了相关规定所限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了透支行为,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情况。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文44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