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等场所事故调查结论有什么情形检察院要调查核实
1、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或者主管机关的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
(1)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调查的;
(2)人民检察院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
(3)其他需要调查的。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六十三条
二、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生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申诉;
(2)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3)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四)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或上级法院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报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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