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滥用构成要件有哪些
时间:2023-05-01 09:22:11 3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的理论研究表明,滥用专利权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必须具备行为主体、主观状态、客观行为和客观结果等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人是享有专利权的人。滥用专利权的行为人应为享有专利权的人,或推定为专利权人。专利被许可人能否成为滥用专利权人,有学者认为专利被许可人一般不能构成专利权滥用的行为人,因为专利被许可人并不享有专利权,他只有权在专利权人许可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但获得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有可能滥用其获得的专利权独占实施许可。笔者认为,无论享有完全专利权的专利权人,还是仅被许可享有部分权利内容的专利被许可人都必须在一定的权利限度内行使权利,两者都存在滥用权利、危害公共利益的可能,也因此都应当受到“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约束,而不论其被许可的方式。对于嗣后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一般认为滥用行为存在时专利权在法律上尚处于有效状态的,应当被认定构成滥用专利权,而无论该专利权事后归为无效的理由。

2.行为方式是在专利权范围内行使专利权,此项行为违背了专利权设置的目的。关于行使专利权的状态,有学者认为仅包括动态的权利行使行为,权利的享有并不构成专利权滥用,也有学者认为对于权利的行使应从广义上理解,可以包括不作为行为。笔者认为,鉴于实践中存在故意闲置专利和拒绝许可等专利权滥用行为,不作为行为应当属于滥用权利的一种方式,这一点也可以从作为解决方案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存在中得到印证。对于专利权范围的理解,一般认为专利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如果超越了权利范围去行使“权利”,则属于无权行为,不属于专利权滥用。这里的权利范围是对权利存在与否的界定,而在此范围之内行使专利权时也必须把握适当的“度”。权利滥用的核心要件是违背了权利设置的目的,这种目的包含了与专利权制度的建立有关的所有公共利益,任何违背了这一目的行使专利权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专利权滥用

3.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损害,这个损害可能是已经发生的,也可能是如果不加以制止就将要发生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更侧重于个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衡平。该原则首先关注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其次权利滥用也要包括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主要目的的行为。因此,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针对不同的专利权滥用行为侵犯不同的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必须正确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来加以规制。

4.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的。一般来讲,滥用专利权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结果的出现,主观状态是故意的。一般认为,既然权利滥用是主动以违背权利目的行使权利的行为,当以故意为限。但对于司法实务来说,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很困难的,通常需要借助一些客观的判断标准来对主观状态进行推定,如果对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要求较高,相应地客观标准也会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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