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3年和20年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3-04-13 18:44:10 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诉讼时效3年和20年的区别是什么?

3年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起算,可以中断中止,是普通诉讼时效。20年是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起算,不要求知道或应当知道,不适用中断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

诉讼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这与消灭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前提相一致。同时,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的并不是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权利人仍有权向法院起诉,只不过权利人丧失了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法院不再保护其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的实体请求权消灭,而不是程序上的请求权消灭。因实体上的请求权,是权利人取得胜诉的根据,所以又称为胜诉权。

(二)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当事人既不能协议排除对诉讼时效的适用,也不得以协议变更诉讼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诉讼时效规范为普遍性规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三、在诉讼时效内处理民事纠纷的方式有哪些?

1、协商。双方共同协商处理纠纷;

2、调解。通过第三方居中调解,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行政调解,法院庭前调解等;

3、仲裁。双方事前或者事后签订仲裁协议,共同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起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纠纷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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