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以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障费而发生的纠纷。
2.《劳动法》第二条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起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威有,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7.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9.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愿用人单位为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有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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