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第2款)是指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
在出口退税凭证工作中徇私舞弊,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超过10万元;2、徇私舞弊导致国家税收损失不足10万元,但有索取、受贿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刑法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定罪标准?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4、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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