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法对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概念通常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税务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导致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致使犯罪分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得逞,国库税款损失巨大等;
4、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5、法律依据:《刑法》第四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询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拘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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