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哪些内容被视为无效?
时间:2023-07-04 08:25:45 3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现实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比较多,具体如下:

第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现实生活中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的情形,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第二,侵犯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要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第三,因欺诈、恶意串通转让房屋的,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是会被支持的。

第四,商品房预售违法,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就开始卖房了,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3、以欺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

6、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

7、当事人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无证据可查的,也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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