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判不准离婚,原告还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吗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项规定说明,不准离婚的判决生效后,原告在六个且内又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不会受理。但是,如果发现新情况,有新的离婚理由,则允许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这里说的“新情况、新理由”,是指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遇到了危及身心健康或生命安全等重大事故的隐患与可能,或者存在确实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的严重情况和理由,则允许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离婚。这项规定还说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判决生效满六个月后,是可以再提起离婚诉讼的,此时,法院就会受理并依法进行审理。
温馨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规定的条件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或者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找不到对方该怎样办离婚?
方法一: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确指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方法二:
可以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一)宣告失踪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人民法院将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宣告死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为3个月。
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动解除。
要是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话,那此时法院是会判不准离婚的,当然做出判决之后,一般是要在6个月之后才会允许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此时还是要符合了判决离婚的情形,不然就不会判离婚。但此时却有可能是被调解离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八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n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n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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