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应受法律保护,具体应当根据相关侵权事实,合理确定各方责任的大小。但是,见义勇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是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民法上的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在没有约定义务,也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或者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损失的紧急救助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制止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二)制止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三)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在救人、抢险、救灾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五)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见义勇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体现,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者应当值得全社会的赞扬和肯定,也应获得法律的肯定,见义勇为者遭受到的伤害和损失,也应得到合理的赔偿,不能让流血的英雄再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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