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想离婚了,但是又处于离婚冷静期怎么办理?
1、处于离婚冷静期的男女双方,若是不想离婚了,那么后期不再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请求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夫妻双方是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
(1)冷静期为30天,如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持相关材料,向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如果过了冷静期的30天,双方都没有改变离婚的决定,也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那么在30天内,双方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3)如果30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如果30天内,双方共同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民政局予以登记,发离婚证。
二、协议离婚需要哪些费用?
1、协议离婚需要缴纳工本费和登记费,具体金额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各地规定的离婚证工本费差别不大,大约在10元。
2、协议离婚需要拟定离婚协议。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协议离婚的流程:
(1)当事人申请;
(2)婚姻登记机关初审;
(3)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4)30天离婚冷静期届满申请发给离婚证;
(5)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6)登记、发给离婚证。
若是男女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确定抚养权的归属等的相关事宜,那么双方可以向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请求。提出此请求之后,双方并不能立即获得离婚证,而是需要经历一个离婚冷静期,法定的冷静期为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n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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