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当返还出资本息,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协助提取出资的,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提取出资的出资时,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提取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股东要求撤回出资的,应当对公司在撤回的出资利息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主张,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协助提取出资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撤回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也提出同样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设立后,发起人、股东抽回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提取资本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三)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确定股东是否抽逃出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分配虚假利润的
(2)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的
(3)通过关联交易转出出资的
(4)其他抽逃行为无法定程序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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