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免责的情况吗
时间:2023-06-01 10:15:49 1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

(一)销售不知道是商标侵权的商品

在现实生活中,“不知道”包括“的确不知道”和“应当不知道”两种情形,只要行为人具备其中之一,就可认定为“不知道”。认定“不知道”情形,不能仅凭行为人的口供,应结合整个案情尤其是侵权商品的来源、价格、交易凭证、合同及行为人应尽的注意义务等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评判。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并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属于商标侵权商品的,应依法免除其行政和民事责任。

“不知道”的反义为“明知”。参照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平交易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2002年第一次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第四条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关于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明知”情形的判定标准,笔者认为,对行为人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不知道”情形可据此反向推论,即行为人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时没有下列9种情形的,应该视为“不知道”。

1、知道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2、因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商品的;

3、事先已得到通知或被警告,拒不改正的;

4、有意采取不正当进货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已知正品的;

5、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

6、大规模经销商标侵权商品的;

7、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8、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9、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商标侵权商品的情形。

(二)销售的商标侵权商品属于合法取得的情形

1、经销商进货时履行了法定的检查验收义务。

2、经销商进货时根据日常生活、经营的基本经验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如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商品的外观特征与包装、装潢,发现疑点时对供货商进行质询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索要并保存了商品交易凭证等。

3、经营国家专营专卖的商品,采取法定的进货渠道。

(三)经销商说明商标侵权商品提供者时应反映的基本信息

经销商销售侵权商品被执法机关查处时,应根据法定要求和日常生活、经营中应尽的注意义务,如实说明供货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外貌特征等个人信息或供货人的企业名称、办公地址、经营地址、侵权商品的存货地址与数量等经营信息,必要时还应提供对方购销侵权商品的时间、对象与方式,经常居住地地址、社会关系等信息,以便执法机关及时查清案情,制止侵权危害继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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